计划生育,是有计划地生育子女的措施,于1982年3月13日成为中国一项基本国策。
以下情况产生的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1、违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2、因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3、到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等费用。4、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产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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