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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是北海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员工,他自2018年11月20日起进入该公司从事汽车修理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为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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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5日,朱某在公司工作时遇事故手部受伤,经治疗后继续在公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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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该公司拖欠朱某1000元工资未发放,之后支付了300元,尚欠700元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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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在公司正常工作至2019年11月25日,公司未发放2019年11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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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日,公司向朱某发送短信,告知因朱某的年龄问题不再需要其去上班。
朱某因此向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