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原配无执法权,“游街”涉嫌侮辱侵犯他人隐私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虽然当事女子出轨学生的父亲,违背了道德,有过错在先,但是学生母亲强揪其头发“游街”,涉嫌违法。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赵良善指出,学生母亲涉嫌侵犯了小婷的名誉权,小婷可起诉学生母亲,要求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赵良善呼吁,遇到类似事情一定要冷静,即便是自己在理,也不能任性胡来,否则还要面临法律制裁,得不偿失。
知名律师谭敏涛受访指出,原配把当事女子“游街”示众,涉嫌公然侮辱他人和侵犯他人隐私权。
“涉事幼儿园老师被‘游街’示众,此事需要公安机关或者法院以证据来认定,原配并没有执法权,并不能这样强行将一个人‘游街’示众。”
“如果当原配认定幼儿园老师出轨自己的老公,可以要求幼儿园老师赔礼道歉或者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但这个需要向法院起诉。”
谭敏涛认为,对于出轨这类事情,当事人并没有执法权,并不能直接对幼儿园老师进行“游街”示众和侮辱,否则,便涉嫌违法。
谭敏涛指出,“哪怕一个人违法,他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保障,而不是一个人违法,他的权利就荡然无存。在这起事件中,原配让幼儿园老师‘游街’示众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公然侮辱他人。”
如果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构成违法,依法应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6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谭敏涛表示,如果侮辱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很可能还涉嫌侮辱罪。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李华
(来源:华商报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