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遭了 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江津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华、陈勇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2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华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陈勇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判决已于6月22日生效。
法官表示,被告人王华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达醉驾标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而陈勇被判危险驾驶罪,应从共同犯罪的角度来认定。本案中,被告陈勇明知王华饮酒,仍唆使王华驾驶机动车,从而导致王华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因此,陈勇虽未酒后驾车,但却被判危险驾驶罪。
法官提醒,“喝酒不开车”是每个人交通参与者应当遵守的“铁律”。除了要做到自己酒后不开车,同时也要切记不能唆使他人酒后驾车。否则,不仅是置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还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罪,受到刑事处罚。
华龙网记者 李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