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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推出房屋预告登记,二手房交易的春天来了?

楼主
近期,重庆二手房交易市场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归纳总结起来主要就是一个字:骗。

是的,据重庆各大媒体报道,一批专业化的诈骗集团通过二手房买卖的程序性漏洞,通过房屋抵押和银行贷款之间的时间差与程序漏洞,诈骗了一大批急于出售的二手房卖家。详细情况,笔者这里就不再细说,大家可以去看相关报道。

今天主要是想说这么一个消息: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出台了《关于优化存量房转移预告和抵押预告登记工作的通告》,该通告自公布之日起立即执行。

这就是在昭告天下:重庆市开始对二手房交易和抵押开展预告登记了!

或许有的朋友不太明白,什么是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指在进行房屋等需要办理登记才能转移所有权的买卖时,由于某些情况不能立即办理登记,买方和卖方协商对该不动产进行预告登记,以防止对该不动产再次进行处理的制度。

看不懂上面概念的朋友可以简单地理解为:房屋买卖合同签署之后,整个交易没有完成之前,向大家公告这个房产正在交易过程中,其它人不能染指。

对此,我国《物权法》对预告登记效力的规定是:“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那么好处是什么呢?

对于买方来说,预告登记可以避免业主一房两卖,也不用担心在交易过程中被查封被抵押。

对于卖方来说,过户后房产证被买家拿走做抵押也不可能实现了,抵押的银行一看这个新业主虽然有房本,但交易还没完成,不能抵押。

对于中介来说,虽然今后中介多了一项审查和申请预告登记的程序,但是二手房交易更容易达成,业务量也会增加。

总的来说,预告登记的设置让房产交易的相关纠纷下降,以已经实行预告登记的深圳来说,深圳全市有80%的房屋交易是二手房交易,但却没有发生过类似重庆二手房诈骗的情况。

规划局原文链接:http://ghzrzyj.cq.gov.cn/ztlm_186/cqsbdcdj/zcwj/202201/t20220112_10295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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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1-13 14:55 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可惜之前被骗的100多个卖家,太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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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4
发表于2022-01-13 14:59

回复@风逸紫陌 可能重庆还是要落后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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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1-13 14:57 只看该作者

板凳

补充说一下,这里的预告登记是两个,一个是房屋转移预告登记,这个主要是针对包括二手房在内的房屋买卖交易的预告登记,在交易没有完成之前,登记信息一直挂在网上;另一个是房屋抵押预告登记,这个主要是针对包括二手房贷款在内的房屋抵押的预告登记,一般房屋绝大多数都是抵押给银行,所以在抵押贷款全流程没有完成之前,登记信息会一直挂在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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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1-13 15:24 只看该作者

地板

这里笔者再梳理下近期频发的二手房买卖诈骗案例中比较典型的操作:代持人操作骗局

举个例子,业主(卖家)是A,签约人是B,上证人是C,实际出资人(理论上的真正买家)是D,那么流程是这么玩的:A和B签约房屋买卖合同,D支付少量房款(一般是定金)给A,然后A与C去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审批通过后,A将房产证过户给C,C拿到房产证后并没有去之前的按揭银行将剩下流程做完,而是去银行撤销贷款申请或者直接绕开这家银行去另外的银行或者贷款机构将房产证进行抵押贷款,套取贷款资金再将钱转给D最后跑路,A最终房子和钱都没了。

这个诈骗局里面有两个比较明显的问题:
(1)A将房产证过户给C后,房产证的原件应该在第一时间交给办理按揭贷款的银行让其尽快办理房产抵押而不是让C拿着房产证到处跑。
(2)C在另外的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时候给他办理贷款的银行并没有对房屋的实际情况做尽调,而是简单粗暴的直接放款,致使C能利用两家银行贷款的时间差实现资金转移。

在整个诈骗局当中,真正的诈骗犯是D,但是他可能至始至终都没有露面,甚至A都不知道还有这个人的存在(比如说D将一开始少量的钱转给B或者C,由他们代为支付),而他是最终整个案子中最关键的获利者,B或者C都是他的棋子。

这里面需要注意的是,B作为买卖合同的签署者,A要起诉的话,理论上应该直接起诉B,假如D支付的定金是由B代为支付的话,那么B完全可以以“定金罚则”为理由对抗说自己已经支付了定金,也不打算要回来,这就作为合同违约的赔偿,此时A拿着B并没有太多的办法。

C作为整个利益链条中的核心人物,他承担着两个重要任务,第一个是拿到房产证并拿去做二次抵押(或者撤销此前的抵押再做新的抵押),第二个是将第二次抵押(或新的抵押)的拿到的贷款转交给D。这两个任务完成之后他可能会成为银行的黑名单,但这对于他来说已经不重要了,因为贷款已经骗到手。

不过,当重庆房屋预告登记开始,这个玩法估计就没办法玩下去了。

第一,A和B在签署房屋买卖协议的时候,还需要同步进行房屋转移预告登记,这就是在告诉所有的金融机构,该房屋已经在交易过程中了。
第二,A和C在办理房屋按揭贷款的时候,还需要同步办理房屋抵押预告登记,这就是在告诉所有的金融机构,该房屋已经在办理抵押了。

这是,即使A将房产证过户给C,当C拿着房产证不论是去找原有的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撤销还是说找新的银行办理房屋抵押,都会遇到问题。假如C找到原有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撤销的话,那么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就要撤销才行,而这个是A和C共同办理的,所以必须A和C共同撤销才行。假如C找到新的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办理房屋抵押贷款,这时新的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会查询这个房屋是否有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一查就会发现,这个抵押预告登记是有的,因此不可能再给C办理抵押贷款。还得要求A和C共同去把原有的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撤销才行。

对于买家来说,假如卖家搞一房两卖,那么同一个房就会出现需要做两次房屋转移预告登记,这明显不可能成功,因此第二个买家就无法进行真正的房屋买卖操作,这时即使去房管局过户也不可能。

2022.1.19更新

笔者最新从朋友处得到确切消息,所谓“二手房诈骗”其实更像是一个“庞氏骗局”。即重庆某知名银行高管(即案例中的D,为保护相关人员信息,此处姓名职务不便透露)因个人欠债额度较高(据悉欠债上千万元),利用自己对银行业务熟悉的便利优势,伙同某小型地产中介(为保护相关人员信息,此处不透露中介名称)实施的一次利用银行房贷放款时间差的模式来进行的骗局。

骗局的核心是找到一批代持人员(即案例中的上证人C),这些代持人员自身大多资信不佳,甚至有人自身对此完全不知情,除了签字按手印,其他的一无所知。整个团伙利用了代持人员贪婪、懒惰的特点,骗他们上钩,事实上这一批代持人员最终都会上黑名单,其名下的房子都会成为法拍房。

笔者了解到最关键的代持购房协议中基本上都是写的2年,为什么是2年?这是因为重庆的二手房交易间隔时间为2年。简单来说这次骗局的核心是想利用2年后二手房再次交易实现纠纷的解除,在此之前最多只是合同违约纠纷而已。但有一个大前提就是2年后房价一定要大涨才能抹平这两年期间的各种费用和利息,否则就只能亏本出局。

因此,估计方案设计者也是考虑到2年的不可控因素,因此最终将“2年炒房模式”转变为“代持人背黑锅”的庞氏骗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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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1-18 09:29

都是重庆人,加分不解释^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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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1-13 16:00 只看该作者

1 #

算是诈骗事件发生后颁布得比较及时,希望以后不会再有这种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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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1-13 16:03

其实,我们更希望有些政策不要等到出了问题之后才颁布,而是防患于未然。对于那些被骗的人来讲,这个时候出这个政策,你让他们怎么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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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1-13 16:00 只看该作者

2 #

楼主解释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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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1-13 16:01 只看该作者

3 #

有个认识的朋友就遭了,而且房子还遭二抵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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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1-13 16:07

二次抵押这种大概率是银行有内鬼协同办案了,一般来说银行是不做二次抵押的,而其他的小贷公司做二次抵押现在也是非常谨慎,不可能不了解背后的真实情况就盲目房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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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1-13 16:01 只看该作者

4 #

目前天天630播报那些案子,有后续了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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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1-13 16:05

具体的不了解。讲实话,我觉得政策总是滞后于形势变化,这对于那些被骗的人来讲,真的是欲哭无泪。或许有的人就晚几天交易就可以避免这种问题,但假设是没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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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1-13 16:42 只看该作者

5 #

这个措施好!重庆也已经开始实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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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1-13 17:11

公告说的是自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现在按理说已经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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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1-13 22:12 只看该作者

6 #

上海的二手房很早就执行网签了,不知道为何重庆的喊了这么多年不能执行,网签能很好的避免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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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1-13 23:20

有时候一个简单的操作就可以规避很多潜在的风险,然而总是要等到出了大事之后才会有人想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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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1-14 10:35 只看该作者

7 #

没有怎么详细看政策,提2个疑问,
1:如果老赖,明知自己的资产将会被查封,或者还不起贷款的人,明知自己资产将要被拍卖,那么,他们可以去串通一个人做预告登记吗,这样法院和银行也不能处置他们的资产?
2:有没有人会假装意向购房的买家,缴一部分定金,然后跟卖家签订合同做预告登记,这时候,他不会跟卖家联系房产交易,而是不断地拖,如果卖家是急于卖房的,而此时房市不看好,那么,卖家或许只能违约赔偿这名“买家”一部分钱。或者等“买家”拖到房市上涨,有利可图时,才找卖家买房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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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1-14 11:02

肯定有时间约定的,比如多少天不交易,定金归卖家,可重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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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1-14 13:52

先回到你第二个问题,房屋买卖合同,只要是标准合同(非标准的不做讨论),都会有一个最后交易日期,如果到期不能完成交易,则构成违约,只要通过简单地诉讼就可以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取消预告登记了。当然,不排除你说的交易完成日期写一个很长时间比如说两年甚至更久这种,但这种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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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1-14 13:55

你说的第一个情况,我想官方在做这个政策的时候应该是有相关的预案的。毕竟买卖不是租赁,只要是法院能够正常判决下来,那么只要在老赖的房产交易没有完全结束之前,银行完全可以拿着判决书做强制执行。至于买家提前支付的那部分定金,可能会由银行代为返还。当然,这个逻辑只是我想的一种可能性,实际操作中应该还有更好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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勋章
发表于2022-01-14 17:06

这个政策主要解决的是交易中买卖双方的权益问题。你说的第一种情况是和交易无关的问题。第二个问题,只要房子在啥子都好办。怕的是买方付了钱,房子卖给了其他人,或房子过户了,但银行贷款没有办,卖方得到不后续的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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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1-14 11:50 只看该作者

8 #

马克一下,有空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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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1-18 15:51 只看该作者

10 #

在哪里yu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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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5
发表于2022-01-19 09:08

具体的可以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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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2-02-27 11:27 只看该作者

11 #

记得楼主买了礼玉金湾,现在有业主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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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15
发表于2022-02-27 20:27

私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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