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不能缴纳公积金:
目前重庆现暂不能以个人名义缴纳公积金。重庆公积金缴费应该由单位办理,个人不办理。
拓展:
一、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国务院令350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因此目前重庆住房公积金的开户缴存只针对单位的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未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中。
二、办理程序:
1、单位经办人在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到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一联。
2、单位经办人持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将 " 补 "字划去)一联到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分中心)办理汇缴登记手续。若单位有人员新增开户、封存、启封、集中封存、转入、基数调整等变动情况,还需按相关程序先予办理相应业务。
3、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分中心)在办理汇缴登记手续后,若单位暂存款金额小于本次应汇缴金额,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分中心)打印《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款告知书》一联并加盖业务章后返给单位经办人;若单位暂存款金额大于等于本次应汇缴金额,则直接使用暂存款进行汇缴分配。
4、单位按照《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款告知书》办理资金划款手续(应在付款信息中注明单位住房公积金账号或该笔汇缴对应的缴款登记号;未注明的将作退款处理),将汇缴款项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
5、汇缴分配后,银行公积金经办网点(分中心)打印《重庆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补)缴书》一联,加盖业务章后返给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