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如下: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