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中,姜某某承认偷窃,但金额为调包其母身份证于9月11日取出的20万元,同时,受害人患病不代表丧失能力,并有意愿将自己财产均分4个女儿。法院认为,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身份证调包真证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被告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盗窃近亲属财物,且已全额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事实和情节,对被告人姜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于2024年8月19日盗窃被害人现金15万元的事实,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而被害人曾表明被告并未使用自己身份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且作为母亲不愿追究姜某某的法律责任。结合在案证据反映的被害人家庭内部矛盾,其后续指证姜某某实施盗窃的陈述真实性存疑。结合证人证言,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姜某某明知被害人患有精神障碍,仍然违背其意愿窃取现金15万元,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法院未予认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扣押在案的人民币50122.5元,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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