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弃婴上户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收养人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即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需要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体检证明。
二、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收养人可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浙江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关出具《子女情况证明》。
四、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检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五、由县(市、区)民政局按有关规定发布弃婴(儿童)寻亲公告。
六、公告期满60天无人认领的,收养人可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