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公布这样一则案例:谢某于2014年5月12日入职某小学,担任教师工作,并签订书面聘用合同。
2020年底,谢某因生产,向学校申请产假和哺乳假。其产假于2021年3月30日结束、哺乳假于2021年9月7日结束。产假结束后,谢某提交返岗申请,但某小学以无教师岗位为由安排谢某调至校园门卫及校园清洁工岗位,谢某明确表示不同意,故2021年3月31日至7月10日,谢某未出勤。2021年6月15日,某小学向谢某发出《<聘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通知书上明确某小学与谢某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7月10日期满,合同到期不续签订。
谢某经劳动仲裁,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某小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支付拖欠工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小学判决生效起五日内支付谢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381.35元和拖欠的工资5165.5元。#女教师哺乳期被学校调岗为保洁#(九派新闻)